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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房关门跑路法院回复涉众案件被驳回消费者维权有望吗?

2024-09-06 13:5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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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健身房关门跑路法院回复涉众案件被驳回消费者维权有望吗?近期看到,有网友发布说因签约的健身房突然关门,众会员在小程序上起诉,法院回复审核结果:审查不通过。审核意见:涉众案件,等待统一回复。众人想知道未消费的款项是否能退回?

  首先,毫无疑问,服务提供者因停止营业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导致消费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符合解除条件,消费者可以申请解除合同。提供服务一方在合同解除后应退还消费者剩余会籍费及课程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53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 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 未消费的,应当全额退款并承担预付款的利息;已经消费的,应当按照原约定的优惠方案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予以退款并承担退款部分的利息。该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停业、歇业或者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提前一个月通知已交预付款的消费者,并按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

  且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就有健身房经营不善导致的涉众型纠纷。人民法院采取内部构建立审执无缝衔接机制、外部搭建多元解纷协同平台的方式,探索体育行业诉源治理新模式,及时有效保护体育行业消费者、体育企业合法权益,激发消费热情和市场活力。

  某体育公司在当地经营健身房。朱某等二百余人均系健身房会员,向某体育公司交纳了金额不等的会籍费及购买课时费用。因健身房经营不善,某体育公司搬离后未确定新的经营场地,致朱某等人无法继续使用会员课程服务,某体育公司拒不退还相应费用。朱某等人陆续起诉,请求解除健身服务合同、某体育公司退还剩余会籍费及课程费用。

  审理法院受理零星服务合同纠纷后,判断本案存在群体性纠纷风险,遂向相关单位发出预警信息,多部门参与化解矛盾纠纷。在核实某体育公司仍有可供执行款项的情况下,审理法院先期组织调解,对调解不成的案件迅速作出示范判决。审理法院认为,某体育公司因房屋租赁问题搬离原经营地,致使其与朱某等人之间的健身服务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判决解除健身服务合同、某体育公司退还朱某等人剩余会籍费及课程费用。示范判决作出后,对其他消费者提起的诉讼,审理法院参照示范判决促成该批案件全部调解,并迅速将执行款项发放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明确国家实施全民健身战略。商业化运营的休闲健身体育产业是全民健身服务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其健康有序发展对促进体育消费规模化增长具有重要意义。本案系涉众型体育行业纠纷案件,通过党委牵头、多方参与、调解先行、示范判决、以判促调、调判结合的方式,依法及时高效化解涉众型纠纷,有效化解社会面群体性纠纷风险,依法保护体育行业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全民健身,促进体育消费,为后续体育行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提供了有益实践经验。

  相信这类情形估计是当地法院那边在开始践行高院的指导,尝试多元化解涉众型体育行业矛盾纠纷,所以建议消费者可以稍微等一等,且多积极主动询问法院那边的推进情况,相信在高院的指导文件下该纠纷很快可以得到有效解决。

  生活中,各种预充值会员卡消费模式给消费者确实带来了诸多的实惠与便利。但是前两年新冠肺炎疫情之下,线下培训、健身房、美容美发店等相关营业场所无法正常经营,预付卡服务合同纠纷频现。而此类纠纷虽然涉及人数众多,但由于单个个体所涉金额不大,很多人觉得维权成本过高,往往选择放弃维护自身的权益。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遇到预付卡尚在有效期内商家关门停业的情况,我们要善于运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注重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向当地消费者协会、工商部门投诉并寻求帮助,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若案涉人数众多、金额较大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KK体育登陆入口,为了避免此类纠纷发生,消费者在预充值消费时,应主动、全面地了解商家的市场信誉和经营状况,选择规模较大、证照齐全、口碑良好、经营时间长且精英状态极佳的商家,对商家推出的各项优惠服务,更要仔细甄别,谨慎选择。为了有效维权,消费者应注意保存好能够证明相关事实及费用交付情况的相关证据,如合同、预付卡、收据、、付款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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